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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产处置相关税费热点问答

作者:qdjunyuan 发表时间:2026-01-20 13:36

我单位部分厂房闲置,是否符合免征房产税政策?

 

 

不符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虽然厂房处于闲置状态,但不在免纳房产税范围内,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2

我单位原承租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又将该房产部分转租给其他单位,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单位承租后又部分转租,承租人不是房产所有者,无需缴纳房产税。

 

3

我单位一处房产安装的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

我单位购置房产所缴纳的契税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5

房产竣工后,我单位接收房产建造期间施工单位搭建的活动板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需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6

我单位出售一处厂房,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交付对方使用,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当月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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