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八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或服务,正常情况下应该在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收汇。如果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的条件,那只要留存好《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和相关的举证材料,就可以按视同收汇处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出口合同里约定的全部收汇最终日期,本来就在次年4月30日之后,那企业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汇,但最晚不能超过报关出口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
不过要特别提醒大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出口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