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费

作者:qdjunyuan 发表时间:2026-08-12 15:36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主体有哪些?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主体包括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包括:境外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的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娱乐服务的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诸如啤酒节园区展位宣传、短视频推广、舞台大屏广告投放、车体宣传等广告媒介、户外广告经营单位。酒吧、台球休闲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以上都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主体。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如何计算?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与增值税同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啤酒节临时搭建户外广告、短期酒吧等,只要发生广告或娱乐应税收入,均需申报,即便仅经营啤酒节一期,也要按所属申报期完成申报。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注意,这里所说的应税服务是指提供广告服务。

(2)月度销售额(含税)小于103000元(季度309000元),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5〕2号) 自2025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缴费人第一次发生广告或娱乐业务,需要先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信息登记,再进行申报缴费。缴费人在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信息表中缴费人隶属关系栏次时,需自行判断有无中央投资,根据真实隶属关系进行填写。



 

上一篇: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中的长期资产如何确

下一篇:职工医保生娃福利拉满!产检定额、分娩全报、

青岛注册公司请联系青岛珺元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咨询热线:18660267992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

您可能还需要以下服务20年专注工商财税服务

Copyright © 2010-2020 青岛珺元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鲁ICP备11028225号 本网站已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版权保护,你若抄袭,我们会直接起诉,望知晓。网站地图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