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限
居民企业及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在202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关联申报企业),应当在2026年5月31日前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关联申报企业2025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途径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在首页“我的待办-本期应申报”点击相应信息跳转至申报页面。
关联申报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进行关联申报。
三、相关事宜说明
(一)资料获取途径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单、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及填报指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二)更正申报要求
企业应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资料报送与留存备查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应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对应数据保持一致。为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建议纳税人尽早申报财务会计报表,以便汇算清缴事中增强稽核比对,减少涉税风险。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发生资产损失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等采取“自行判别、申报适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相关涉税事项需报送的资料清单和留存备查事项的资料清单详见青岛市税务局官网。
其他汇算清缴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