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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税收政策热点问答

作者:qdjunyuan 发表时间:2025-12-09 15:13

我公司是批发零售业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批发零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能免征房产税吗?

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
 
经过晾晒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因此,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经过晾晒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罐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因此,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罐头应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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