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有一笔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想进行“以退抵欠”,请问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
(一)抵扣顺序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应当按照欠缴税款发生的时间逐笔抵扣,即发生日期在前的欠缴税款先抵扣。
(二)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抵扣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对于进入抵扣欠税环节的应退税款,不能选择欠税和对应滞纳金的抵扣顺序。同一笔次欠缴税款与滞纳金配比抵扣,即应退税款按比例抵扣欠缴税款及其对应计算的滞纳金。对同时存在欠缴税款与已缴税款未缴纳对应滞纳金的,按照纳税人有利原则,先抵扣欠缴税款再抵扣已缴税款未缴纳对应的滞纳金,即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及配比计算的滞纳金,有余额的再抵扣已缴税款未缴纳对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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