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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需要什

作者:珺元代理 发表时间:2020-12-03 11:14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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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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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  
  •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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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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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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